上财行规﹝2019﹞24 号
各学院(所)、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已经 2019 年 10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19 年 10 月 28 日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为推进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提高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和教育部博士生招生机制改革的精神,在遵循教育部博士生招生考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改革招考方式,积极发挥学科和导师的作用,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拓宽选拔途径,突出对有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创新型人才的选拔,着力提高博士生招生选拔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我校博士生招生的相关政策,审议博士生招生的考核与录取情况,指导和监督全校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本院(系、所)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对录取结果负责。
第三章 招生方式
第五条 博士生招生方式包括:普通招考、申请考核、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
普通招考:指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当年普通招考博士生招生简章。
申请考核:指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当年申请考核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硕博连读:指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当年硕博连读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直接攻博:指在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相关二级学科内选拔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学科博士生招生计划的 20%。具体要求详见当年直接攻博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招生流程
第六条 申请考核主要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主要安排在次年春季学期,直接攻博与当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选拔同时进行。其中实施申请考核、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选拔方式的院(系、所)须在确定招生专业目录前向校研究生院提交招生考核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各招生方式的招生学科均以当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研究生院根据考生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方可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
第九条 普通招考的初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复试由各院(系、所)组织,申请考核、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的综合(复试)考核由各院(系、所)组织。
第十条 各院(系、所)应根据学校当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办法,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或综合考核工作细则,实施本单位复试或综合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等工作,根据既定的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
第十一条 各院(系、所)在复试或综合考核期间,应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学校招收博士生要求且拟在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生的导师,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只有审批通过的博导才能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每位博导每年招收博士生的名额一般不超过一名,在读博士生人数超过八名的博导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 通过硕博连读、直接攻博、申请考核和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博士生,均占导师当年度招生名额。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各学科培养条件(其中博导数以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核定各院(系、所)招生计划基准数,并预留国家下达计划的 10-15%,作为“扶优扶强”专项指标,专项用于高水平教学科研队伍申请招收或指导博士生。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可由导师或导师团队向学校申请“扶优扶强”专项指标,适当增加招生名额,但每一项申请总数一般不超过三名。
(一)长江学者、“千人计划”特聘教授讲席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合同期内的校讲席教授、讲席副教授;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首席专家;
(三)全国优博(含提名)指导教师;
(四)现主持多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导或研究团队;
(五)现指导博士生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博导或研究团队。
第十七条 如确有特殊原因招生名额超过三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送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除商学院外,经、管、理等学科录取的定向就业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 25%,其他人文学科录取的定向就业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 30%。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上财研﹝2014﹞21 号)
同时废止。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社会公开 2019 年 10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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